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可向发证机关申请复查。经复查合格的,可延长五年。第十七条凡制造的计量器具已是国家淘汰的,应注销其制造许可证。第十八条颁发、吊销或注销制造许可证或修理许可证以计量公报形式公布,并报上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备案。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工程师资格证怎么查询
1、百度搜索“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查询”,点击打开
2、输入证书编号证件号码等其中两项即可查询
机械工程师通常指的是从事机械行业专业人士,我们最常说的机械工程师,指的是职称,也就是中级工程师。此外还有机械工程学会的机械工程师资格认证、勘察设计注册机械工程师等。
工程师证真假怎么查
可以到国家职业资格工作网查询,具体查询方法如下:
一、首先使用百度搜索找到国家职业资格工作网官网并点击进入。
二、进知入国家职业资格工作网以后,打开“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全国联网道查询系统”选项进入,如图。
三、然后按系统要求输入相应信息即可查询到助理工程师证书的真伪。
四、若出现下图红框内的提示信息,就表明该证书是假的。
无线电调试工技师证有什么用?
无线电调试工技师证有什么用具体如下:1. 无线电调试工:使用测试仪器调试无线通信、传输设备,广播视听设备和电子仪器、仪表的人员。职业等级共设四级,分别为: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技级(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从事无线电调试工的基本文化程度不低于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历),同时具有较强的计算、分析、推理和判断能力;形体感、空间想像力强;手指、手臂灵活、动作协调性好。
2. 技师:具备相关技术,掌握或精通某一类技巧、技能的人员。技师不同于一般工程师,技师属于职业资格,工程师属于职称。
3. 技师是企业中有丰富业务知识和熟练的操作技能的技术工人,他们在提高职工队伍素质,强化生产管理中具有示范和引领作用,应当合理使用。
分析仪器生产需要哪些许可证书?
除了正常营业所需的证件外,还需要 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先办理样机实验许可证,然后就可以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了。好像是,具体问问当地技术监督局吧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第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任何单位制造、修理计量器具,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申请办理《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以下简称制造许可证或修理许可证)。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的计量器具范围,是指列八《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装置、仪器仪表量具。标准物质,按《标准物质管理办法》执行。第四条 制造计量器具的单位 是指以销售为目的制造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修理计量器具的单位,是指面向社会承接计量器具修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第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制造计量器具,不面向社会销售而为本单位使用的,以及试制样机或根据用户的特殊需要进行非标准加工的,免于申请制造许可证。企业、事业单位对本单位使用的计量器具进行修理的,或为计量检定进行调试、修理的,免于申请修理许可证。第六条 制造许可证或修理许可证只对批准的项目有效。 企业、 事业单位新增制造、修理项目时,必须另行办理制造许可证或修理许可证。第七条 制造许可证由与申请单位主管部门同级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颁发;乡镇企业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颁发。当地不能考核的,可以由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颁发。第八条 修理许可证由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颁发。当地不能考核的,可以由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颁发。第九条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全国有关制造许可证和修理许可证的工作。制造许可证和修理许可证的考核发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相应的工作机构办理。第二章 申请制造许可证和修理许可证的条件第十条 申请制造许可证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与所制造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生产设施,包括生产和工装设备以及生产过程中的计量检测设施等;
(二)具有保证产品质量的出厂检定条件,包括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相应的工作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适宜的检定环境;
(三)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的技术状况符合生产的需要,计量检定人员经考核合格;
(四)具有完整的产品设计图纸、工装图纸、工艺文件,型式批准证书或样机试验合格证,技术说明书等;
(五)制定了必要的计量管理制度。第十一条 申请修理许可证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与修理、调试相适应的设备和工作环境;
(二)具有保证修理质量的检定条件,包括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相应的工作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适宜的检定环境;
(三)修理人员的技术状况适应修理业务的需要,计量检定人员经考核合格;
(四)建立了检定和修理的质量保证制度并具备有关技术文件。第三章 办理制造许可证和修理许可证的程序第十二条 申请制造许可证或修理许可证的单位,向本办法规定的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递交申请书和有关资料。第十三条 接受申请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申请书和有关资料进行初审后,安排所属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按本办法第十条或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进行考核评审。第十四条 经考核合格的,由政府计量行政部门颁发制造许可证或修理许可证。
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 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 可向发证机关申请复查。经复查合格的,可延长五年。第四章 制造许可证和修理许可证和监督管理第十五条 取得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准予在批准项目的产品铭牌、合格证和说明书上使用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志和编号。
取得修理许可证的单位,准予在修理合格证上使用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志和编号。第十六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发证机关可吊销其制造许可证或修理许可证:
(一)产品质量降低,经整顿仍达不到技术标准或检定规程要求的;
(二)生产设施、人员的技术状况和检测条件以及有关规章制度经检查已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第十七条 凡制造的计量器具已是国家淘汰的,应注销其制造许可证。第十八条 颁发、吊销或注销制造许可证或修理许可证以计量公报形式公布,并报上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备案。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